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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征补安置〔2026〕59 号、60 号、63 号),一起来了解详情。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张征补安置[2026]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张拟征告(2026)5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凰镇、凤凰镇双塘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凤凰镇集体所有土地0.0005公顷(0.0075亩)。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0.00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凤凰镇双塘村集体所有土地0.0089公顷(0.1335亩)。其中,农用地0.0089公顷(0.1335亩),含耕地0.0089公顷(0.133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凤凰镇双塘村第三十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319公顷(3.4785亩)。其中,农用地0.2319公顷(3.4785亩),含耕地0.2162公顷(3.243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规[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按照1200元/亩支付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支付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张征补安置[2026]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张拟征告(2026)6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凰镇、凤凰镇双塘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凤凰镇集体所有土地0.0001公顷(0.0015亩)。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凤凰镇双塘村第三十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195公顷(3.2925亩)。其中,农用地0.2195公顷(3.2925亩),含耕地0.1898公顷(2.847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凤凰镇双塘村第三十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64公顷(2.0460亩)。其中,农用地0.1054公顷(1.5810亩),含耕地0.0876公顷(1.3140亩);建设用地0.0310公顷(0.465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规[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按照1200元/亩支付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支付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另外,拟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张征补安置[2026]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张拟征告(2026)6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凰镇双塘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凤凰镇双塘村第三十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2387公顷(3.5805亩)。其中,农用地0.2059公顷(3.0885亩),含耕地0.1831公顷(2.7465亩);建设用地0.0328公顷(0.492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规[202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按照1200元/亩支付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支付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
另外,拟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照本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及《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23]2号)、《关于公布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养[2025]20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我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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